国家法规制度
您的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制度 > 国家法规制度

河北省审计厅印发《河北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公示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0日 08:45     来源:河北经贸大学审计处
   河北省审计厅

  审计监督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审计,提高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透明度,切实保护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冀政办字〔2017〕49号),结合审计厅审计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审计厅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审计厅审计监督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审计监督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被审计对象及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河北省审计厅在行政处罚类行政执法(审计监督)行为中全面推行审计监督公示制度。

  第四条 河北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公示应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审计监督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省审计厅审计监督的职责、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审计厅审计监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公示审计监督处罚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审计监督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审计监督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公示审计监督对象依法享有的听证权、申辩权、告知权、申请政府裁决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公开群众投诉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被审计对象及行政相对人对审计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审计监督执法人员在进行审计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被审计对象或行政相对人审计监督的依据、执法事由、审计纪律、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审计厅审计监督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决定(结果)信息,包括审计监督对象、审计监督方式、审计监督内容、审计决定书、审计监督机关、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审计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通知书及查封清单等。

  第八条 审计监督下达的审计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监督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3)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4)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审计监督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计监督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审计厅审计监督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省审计厅门户网站,专设审计监督公示栏目,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内容;审计厅门户网站建立与河北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审计监督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审计监督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省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审计监督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省审计厅《审计监督事项清单》,审计监督流程图,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省审计厅门户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厅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处室按照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省审计厅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省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厅法规处负责公示省审计厅审计监督执法人员清单,实现省审计厅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被审计对象的监督,方便群众查询;

  (三)省审计厅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审计厅审计监督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审计厅审计监督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厅审计监督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审计厅审计监督下达的审计决定和结果由审计厅办公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公开期限。审计厅审计监督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可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可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审计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审计决定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省审计厅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处室和单位审计监督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省审计厅办公室将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审计监督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审计厅审计监督信息公示程序,通过省审计厅门户网站相关栏目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其中,审计处罚信息同时向“信用河北”网站报送公示;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相关的审计处罚信息同时向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推送共享。

  第十五条 厅办公室负责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审计厅审计监督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被审计单位反应公示的审计监督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报送省审计厅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审计厅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审计厅审计监督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省审计厅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审计厅审计监督事项清单

  一、审计厅的职责、权限

  (一)审计厅的职责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在省长和审计署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3.对省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河北省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省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

  7.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8.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1.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12.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3.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4.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二)审计机关的权限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审计厅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5.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6.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7.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二、审计监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一)《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四)《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五)《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六)《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1996〕审投发第105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

  (八)《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

  (九)《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十)《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冀办发〔2011〕57号);

  (十一)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十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预算、计划和合同;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其他标准。

  三、执法程序、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审计监督行为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

  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审计监督检查情况等依法应当公开的执法结果

  凡审计厅统一组织审计的审计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审计结果外,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告。公告审计结果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被涉及单位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处理处罚及建议;审计整改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其他认为需要公告的内容。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

  (一)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河北省人民政府裁决。

  (二)除了可以提政府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六、群众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受理条件、受理反馈程序

  (一)群众投诉举报可采取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等方式。

  1.来信、来访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195号河北省审计厅,邮政编码:050051。

  2.网上信访地址:河北省审计厅官方网站“投稿信箱”http://www.hebaudit.gov.cn。

  3.受理电话:0311-88606123

  (二)受理条件:属于审计厅审计管辖范围的工作事项。

  (三)受理反馈程序(见附图)。

附图

\

  审计机关主要审计文书种类

  一、审计通知书

  适用于通知被审计单位(含被调查单位)接受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

  二、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

  适用于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三、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适用于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封存通知书

  适用于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五、审计报告

  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后出具审计结论。

  六、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适用于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审计调查结论。

  七、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适用于以审计机关名义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意见。

  八、审计决定书

  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九、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

  适用于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审计处罚决定书

  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详见附件1)

  审计机关主要审计文本参考格式

  一、审计取证单参考格式

  二、审计工作底稿参考格式

  三、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参考格式

  (详见附件2)

  附件1

  10种主要审计文书参考格式及说明

  一、审计通知书参考格式

\
\

  说明:

  1.审计通知书及其他审计文书参考格式正文中用斜体字标注的内容为说明性或者选择性内容。

  2.审计通知书的主送单位为被审计(调查)单位,抄送单位根据情况可填写与被审计(调查)事项相关的其他部门。

  3.根据情况,审计依据也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条,上级审计机关授权项目还应在审计依据中注明根据***的授权。

  4.审计通知书及其他审计文书中所称“我署(厅、局、办)”是指审计署、审计厅、审计局或者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

  5.审计起始日期无法确定到日的,至少应明确到某月的上、中、下旬。

  6.审计组副组长和主审为可选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审计组成员人数较多或者可能有调整时,可仅列出部分成员并以“等”字结尾。

  7. 一般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应当在附件中列明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根据需要,审计通知书还可在附件中列明被审计(调查)单位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目录、需要填制的调查表格等。

  8.经济责任审计、跟踪审计对审计通知书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9.如结合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可在审计通知书一并写明,同时抄送被核查的社会审计机构。

  10.审计通知书(其他文书也照此办理)发文字号中应包括单位代字,序号采取全年统一编号,可具体参照下列例子填写:

  (一)地方审计机关:闽审财通〔2011〕1号

  (二)特派办:审深特农通〔2011〕1号

  (三)署业务司:审金通〔2011〕1号

   二、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参考格式

 \
\

 

  三、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参考格式

 \
\

  四、封存通知书参考格式

  \

   [说明:

  1.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封存期限一般在7日之内;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的,应当取得审计机关负责人书面批准,告知被审计单位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2.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的,还应在第一段写明:存放封存资料、资产的设备(或者设施)由你单位负责保管(或者看管),未经我署(厅、局、办)批准,不得擅自启封。

  3.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采取封存措施不服的,应当向审计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不服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审计署采取封存措施不服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审计署特派办或者地方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不服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结合各省的具体规定,向特派办或者地方审计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全称或者规范简称)派出审计组,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被审计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写全称时还应注明“以下简称****”)****(审计范围)进行了审计,****(根据需要可简要列明审计重点),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被审计单位简称)及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全称或者规范简称)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说明:

  1.审计依据和审计范围应当与审计通知书保持一致。

  2.被审计单位作出书面承诺的,应注明。

  3.采取跟踪审计等特殊审计方式的,应当写明。]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

  [说明:

  1.本部分简要表述被审计单位、资金或者项目的背景信息,如被审计单位性质、组织结构;职责范围或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相关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相关内部控制及信息系统情况;相关财政财务收支情况;适用的绩效评价标准等。

  2.本部分反映的内容应当与项目审计目标密切相关。

  3.一般不得引用未经审计核实的数据,如必须引用,应当注明来源。]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

  ******************************************************************************************。

  [说明:

  1.本部分应围绕项目审计目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标准,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评价。

  2.本部分既包括正面评价,也包括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的简要概括。

  3.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4.审计评价意见不能与审计发现的问题相矛盾。

  5.本部分还可对被审计单位执行以往审计决定情况和采纳审计建议情况作出总体评价。

  6.审计评价用语要准确、适当,以写实为主。]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处罚)意见

  *************************************************************************************************。

  [说明:

  1.此部分反映的问题主要包括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问题、影响绩效的突出问题、内部控制和信息系统重大缺陷等。

  2.反映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问题的,一般应表述违法违规事实、定性及依据、处理或处罚意见及依据;反映影响绩效的突出问题的,一般应表述事实、标准、原因、后果,以及改进意见;反映内部控制和信息系统重大缺陷的,一般应表述有关缺陷情况、后果及改进意见。

  3. 依法需要移送的问题也应在本部分反映,但涉嫌犯罪等不宜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事项除外。对移送处理的问题,一般应表述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

  4.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合理归类,按照重要性原则排序。如发现以前年度审计决定未执行的问题,一般列在当年查出的问题之后。

  5.每类问题一般应列有小标题。小标题一般应包含对问题的定性和金额,小标题应当准确、适当。

  6.在引用法律和法规时,一般应列明文件名称、具体条款号及条款内容;在引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般应列明发文单位、文件名称、发文号、具体条款号及条款内容。

  7.处理处罚意见应当具体、可落实。对相关问题的移送处理意见一般表述为“此问题***已(将)移送*******处理”。

  8.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已经整改的,应当表述有关整改情况。

  9.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研究关注的问题,根据情况可以在本部分表述,或者另列一类“其他需要研究关注的问题”予以反映。]

  查法性盾。评价用语应平实、适度,避免使用感情色彩浓重的用语。】.查 回证(详四、审计建议

  *************************************************************************************************。

  [说明:

  1.应围绕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2.审计建议的顺序应与反映问题的顺序基本一致。

  3.审计建议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采纳。

  4.审计建议的对象一般为被审计单位。如果需要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共同整改的,应建议被审计单位商有关单位共同研究解决。]

  本报告****(审计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报告中相关内容涉密的,应在相关段落后用括号标注密级,并在审计报告结尾注明“除已标明的涉密内容外,本报告****(审计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告。”)

  对本报告指出的问题,请****(被审计单位)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日(审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60日)内整改完毕。请****(被审计单位)在整改期限截止后依法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将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说明:经济责任审计、跟踪审计等对审计报告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审计机关印章)

  ****年**月**日

  六、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参考格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全称或者规范简称)派出审计组,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被调查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写全称时还应注明“以下简称****”)****(审计通知书列明的审计调查范围)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根据需要可简要列明审计调查重点),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被调查单位简称)及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全称或者规范简称)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并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说明:

  1.审计依据和审计范围应当与审计通知书保持一致。

  2.被审计单位作出书面承诺的,应注明。]

  一、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

  [说明:

  1.本部分简要表述被调查事项的背景信息,如被调查事项的管理体制、相关业务活动及其目标、相关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适用的绩效评价标准等。

  2.本部分反映的内容应当与专项审计调查目标密切相关。

  3.如果引用的数据未经审计调查核实,应当注明来源。]

  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

  ***************************************************************************。

  [说明:

  1.本部分应围绕审计调查目标对被调查事项作出评价,主要评价与被调查事项相关的政策和制度执行效果,也可评价相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2.本部分既包括正面评价,也包括对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的简要概括。

  3.只对审计调查的事项发表评价意见,对审计调查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评价意见。

  4.评价意见不能与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相矛盾。

  5.评价用语要准确、适当,以写实为主。]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

  [说明:

  1.本部分重点反映审计调查发现的政策、体制、制度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表述问题事实、标准、原因及其影响,一般情况下,还应当提出整改建议,有明确法规依据的应当引用具体的定性法规内容。其中,对于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问题,需要出具审计决定书进行处理处罚的,还应表述处理处罚意见以及法律法规依据。

  2.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一般应当分析原因。原因分析可结合问题一并简要表述,也可在全部问题列完后综合分析。如果分析原因的篇幅较长,可以单列“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放在“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部分之后予以反映。

  3.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应合理归类,按照重要性原则排序。

  4.每类问题一般应列有小标题。小标题一般应包含对问题的定性和金额,小标题应当准确、适当。

  5.在引用法律和法规时,一般应列明文件名称、具体条款号及条款内容;在引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般应列明发文单位、文件名称、发文号、具体条款号及条款内容。

  6.审计期间被调查单位对审计调查发现的重要问题已经整改的,应当表述有关整改情况。

  7.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在本部分表述,或者另列一类“其他需要研究关注的问题”予以反映。

  8. 对需移送处理的问题,应表述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但涉嫌犯罪等不宜让被调查单位知悉的事项不在此部分反映。]

  四、审计调查建议

  ************************************************************************************************************************。

  [说明:1.围绕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从政策、体制、制度和管理层面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2.只针对审计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提出审计调查建议,审计调查建议与反映问题的顺序基本一致。

  3.审计调查建议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被调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采纳。

  4.审计调查建议的对象一般为被调查单位。如果需要被调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共同整改的,应建议被调查单位商有关单位共同研究解决。]

  本报告****(审计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报告中相关内容涉密的,应在相关段落后用括号标注密级,并在审计报告结尾注明“除已标明的涉密内容外,本报告****(审计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告。”)

  对本报告指出的问题,请****(被审计单位)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日(审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60日)内整改完毕。请****(被审计单位)在整改期限截止后依法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将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审计机关印章)

  ****年**月**日

  七、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参考格式
 
\
[说明:
1.根据情况,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也可表述为:现将专项审计调查中涉及你单位的有关事项送你单位征求意见。
2.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八、审计决定书参考格式

\
\
\

  九、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参考格式

\
\

  [说明:

  1.审计机关原则上应向对应级别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办理移送事项。必要时,可以审计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办理。

  2.审计机关向公安机关办理移送事项时,应当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全部证据,同时将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及有关证据目录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3.审计机关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已经对移送事项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审计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的,应当将审计决定书一并抄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

  十、审计处罚决定书参考格式

\
\

  [说明:

  1.本处罚决定适用于违法事实发生后,审计机关责令改正,但被审计单位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不改正的情形。

  2.本处罚决定第一部分应根据实际情况列明被处罚对象的基本情况,可以选择只处罚单位或者个人,也可对单位和个人一并处罚;如只处罚个人,应当列明所在单位名称;如被处罚个人为多人时,应列明全部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

  3.本处罚决定的作出应当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相关程序。

  4.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审计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向审计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审计署作出的审计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审计署特派办或者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结合各省的具体规定,向特派办或者地方审计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

  3种审计文本参考格式及说明

一、审计取证单参考格式

                                                                       第     页(共    页)
项目名称  
被审计(调查)
单位或个人
 
审计(调查)事项  
审计
(调查)
事项
摘要
 
 
 
 
审计人员   编制日期  
 
证据
提供
单位
意见
 
 
 
(盖章)
证据提供单位负责人
(签名)
  日期  
                   
 
 
  附件: 页

  [说明:1.审计取证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制作,主要适用于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时的汇总分析。

  2.证据提供单位意见栏填写不下的,可另附说明。 ]

  二、审计工作底稿参考格式

  审计工作底稿

  索引号: 第 页(共 页)

项目名称  
审计(调查)事项 (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事项名称填写)
审计人员   编制日期  
审计过程:
(说明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所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多个底稿间共用审计证据、且审计证据附在其他底稿后的,应当在上述内容表述完毕后,注明其中,**审计证据附在**号底稿后
 
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及审计结论:
(审计结论包括未发现问题的结论和已发现问题的结论。对已发现问题的结论,应说明得出结论所依据的规定和标准)
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种类包括:1.予以认可;2.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3.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审核人员   审核日期  
           
 
  附件: 页

  [说明:审核人员提出2、3项审核意见的,审计人员应当将落实情况和结果作出书面说明,经审核人员认可并签字后,附于本底稿后。]

  三、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参考格式

\

  河北省审计厅

  审计监督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审计执法人员的审计监督行为,促进审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及其审计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审计执法程序、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审计归档的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文书、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议记录材料、审计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主要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应及时收集审计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并归档。

  第七条 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八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作出记录。调查了解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情况;

  (二)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情况;

  (三)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应对措施。

  第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事项名称;

  (三)审计过程和结论;

  (四)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并签名;

  (五)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签名;

  (六)索引号及页码;

  (七)附件数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

  (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六条 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资产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并影响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九条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下列管理事项:

  (一)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及采取的措施;

  (二)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承诺情况;

  (四)征求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意见的情况、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反馈的意见及审计组的采纳情况;

  (五)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审计报告讨论的过程及结论;

  (六)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的复核情况和意见;

  (七)审理机构对审计项目的审理情况和意见;

  (八)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的审定过程和结论;

  (九)审计人员未能遵守本准则规定的约束性条款及其原因;

  (十)因外部因素使审计任务无法完成的原因及影响;

  (十一)其他重要管理事项。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可以使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机关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审理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

  第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审计组对采纳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上述单位或人员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决定书。

  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将实施审计的相关资料及结论性文书报送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有关业务部门按规定复核后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理机构审理。审理机构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审计项目完成审理后,应当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审计业务会议记录以及形成的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应当分别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于拟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第二十八条 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会议记录、照片等,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它文件材料,均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第二十九条 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组负责按要求完成审计项目的立卷归档工作,交厅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审计档案的管理、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工作参照《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审计署 、国家档案局令 第10号)、《河北省审计厅档案管理办法》(冀审办〔2014〕27号)、《河北省审计厅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冀审办〔2014〕28号)等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审计厅

  审计项目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切实履行审理职责,规范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厅各业务处直接实施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

  业务处直接实施的专项调查项目,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出具移送处理书的也适用本办法。

  业务处出具的汇总的审计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以及反映审计结果的其它行政公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法规处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业务处提交的审计项目资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法规处审理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审理时间从审理人员审签审理受理单开始,到审理人员向业务处室提交审理意见书结束。

  遇有统一组织的重大审计项目或者需集中审理审计项目等特殊情形的,经法规处处长批准后,审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条 省厅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可以安排两人共同承办审理工作,并确定主审、协审。

  第六条 审计项目审理采取网上审理和报送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提前介入,了解审计项目的相关情况。

  提前介入的审理人员,不得参与相关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 业务处应将下列资料提交法规处进行审理:

  (一)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方案;

  (三)审计记录、审计证据;

  (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其送达回证;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七)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八)业务处的复核意见书;

  (九)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

  (十)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建议适用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

  业务处按规定程序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和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方案、业务处的复核意见、审计项目审理受理单(审理受理单格式见附件2)通过专网审理系统报送审理人员(涉及保密的审计项目除外);同时将审计记录、审计证据等其它书面材料报送法规处。(业务处的复核意见的格式见附件1)

  第八条 法规处审理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对接收的审理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审理受理单,初步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

  经初步审查,业务处提交审理的相关资料不完整的,法规处应当通知限期补正。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

  审理人员未能在3个工作日内审签审理受理单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法规处审理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以下三种情况,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如召开交换意见会的,应当提前2天通知法规处,法规处视情况安排审理人员参加。

  (一)根据对项目的了解,审理人员认为需要参加交换意见会的;

  (二)厅领导要求参加的;

  (三)审计组认为需要参加的。

  经厅领导批准,审理人员可以直接到被审计单位向相关人员核实相关情况。

  第十条 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 审理人员提出初步审理意见,与业务处沟通后,将审计结果类业务文书退还业务处修改,修改时间不计入审理时间。

  业务处根据初步审理意见对相关审计结果类业务文书进行修改后,提交审理人员。审理人员应当及时提请法规处处长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第十二条 审理会议由法规处处长主持,法规处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吸收审计组及其所在业务处有关人员、其他业务处相关人员和聘请的专家参加。

  在审理过程中,遇有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等复杂问题时,应征求有关部门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经审理后,审理人员根据审计项目具体情况,可以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法规处应当记录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对审理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审理意见,将审理后的业务文书和审理意见书网上退回业务处。(审理意见书格式见附件3)

  第十五条 业务处根据业务文书中标注的修改意见以及审理意见书,对业务文书进行修改,并出具审理意见采纳说明(审理意见采纳说明格式见附件4)。

  业务处将修改后的业务文书、审理意见采纳说明提交法规处。

  第十六条 法规处将审理意见书、审理意见采纳说明报送分管业务处的厅领导,同时报送厅长和总审计师备案,并转文印室打印,分别由业务处和法规处归入审计档案和审理档案。其它审计项目资料及时退回业务处。

  第十七条 审理完毕的审计项目,按规定召开审计业务会议。

  第十八条 经业务会研究的审计项目,由业务处根据业务会议记录,起草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经主持审计业务会议的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发后,据以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发文手续。

  经厅长授权,不需要召开业务会的审计项目,主管厅领导审定后,业务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发文手续。

  第十九条 审计移送处理书在审计期间出具的,应当进行审理,并出具审理意见书,审理程序按前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我厅原有规定《河北省审计厅审计项目审理办法(试行)》(冀审法〔2011〕8号)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厅法规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审计复核意见书

  2.审理受理单

  3.审理意见书

  4.审理意见采纳说明

  附件1

  审计复核意见书

 
被审计单位名称:
审计项目:
业务处主要复核以下内容:1.审计依据是否充分;2.审计目标是否实现;3.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4.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5.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6.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7.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8. 是否需要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提出的建议是否针对性强和便于操作;9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10. 有关业务文书中的内容表述、数据勾稽关系、字词使用及文书格式等是否清晰、规范等;11.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复核意见:
 
 
 
 
                                 业务处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

  附件3

\

  附件4

\

  

\
\

  法规处审理流程图

\

版权所有©河北经贸大学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学府路47号      邮编:050061    
冀ICP备050028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