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和《河北经贸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冀经贸审〔2021〕2号)文件精神,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受学校党委组织部委托,我处派出审计组,自2024年10月22日起,对经济学院(原商学院)原院长刘华光同志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情况需要反映,请与审计组联系。
联系电话:8765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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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