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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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冀经贸审〔2019〕1号)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08日 08:15     来源:河北经贸大学审计处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监管合力,进一步提升审计工作成效,推动学校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2015年)、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令第11号)等精神,结合兄弟院校经验做法,根据学校实际,制订河北经贸大学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第一条  联席会议由学校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召集。成员由审计处、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根据会议主题可邀请其他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审计工作重要文件、制度;
     (二)研究制订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方式等;
     (三)通报审计工作情况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四)协调解决审计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五)研究、解决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审计部门承办。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负责各项审计工作联动实施;
      (三)联系成员部门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情况;
      (四)收集整理审计工作信息;
      (五)整理保存联席会议纪要;
      (六)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工作职责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审计工作。成员单位应有效的将审计结果运用到所负责的领域,并且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及时反馈审计处。
     (一)审计部门的工作职责
      1.研究草拟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2.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计划和相关部门委托,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3.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根据联席会议确认的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组织、实施审计;
      4.对被审计对象不按时、不按要求整改的,要督促被审计对象等及时向审计处提出整改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加强与其他联席成员单位协调与沟通,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联席会议提交建议;
      6.根据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结合上级有关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要求,适时修改相关制度,并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7.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二)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职责
      1.对审计移交的有关重大问题和线索依法依纪进行核查,并向联席会议通报查处情况;
      2.对阻挠、拒绝审计,或出具伪证、销毁、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等行为的依纪依规进行查处,并向联席会议通报查处情况。
     (三)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职责
      1.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审计计划,向审计部门送达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授权审计部门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有效运用审计结果,将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干部人事档案,作为对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财务部门的工作职责
      1.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审计所需的财务资料;
      2.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发现的有关财务核算问题的整改落实;
      3.及时将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财经法规、政策通报给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4.结合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修订、完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内部管理,规避财务风险。
     (五)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1.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提供有关资产管理台账等资料和证明;
      2.对被审计对象的资产管理状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3.及时将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资产管理法规、政策通报给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4.协助审计部门督促检查审计结果落实及整改情况,健全内控制度,促进内部管理,规避资产管理风险。
       第六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确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要按分工抓好落实,并且按期向审计处反馈落实情况。
      第七条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每年末)或不定期(根据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和紧急程度确定联席会议时间)召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会议方案,报召集人同意后召开。各成员部门如需提交联席会议审议、通报的有关材料,应事先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八条  与会人员对联席会议所涉及有关需要保密的内容负保密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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